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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饋贈客戶或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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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因年關將近,甲公司購買1,000盒禮品贈送公司客戶及酬勞員工,取得銷售額500,000元,稅額2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1紙,依前開規定,係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費用,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具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因不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