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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其供销售的商品作为年终尾牙摸彩奖品,应注意开立发票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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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年关将近,营业人举办年终尾牙餐会,以其产制、进口、购买的商品作为摸彩奖品无偿移转给员工或客户,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的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给营业人自己,且该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自己产制、进口、购买的商品或劳务,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无偿移转货物或劳务,应如何开立发票,说明如下:

一、如该货物或劳务於购入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该货物或劳务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列入当期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且该张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其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二、如该货物或劳务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且购入该项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买商品100件,金额600,000元,税额30,000元,以进货科目列帐,且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举办年终尾牙餐会时,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为摸彩奖品时,应依前揭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销售额,且应留意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避免将不得扣抵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因违反规定而受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如有短漏报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税法相关处罚,如有税务疑义,请洽辖区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