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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自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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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推动长期照顾政策,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的租税负担,总统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案,增订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项目,并自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可适用。
该局说明,依修正后之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其规范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个人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22条第1项规定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第8条第2项规定接受评估,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给付及支付基准所定失能等级为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上开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日者。
二、扣除金额:
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为符合前开适用对象之中低所得家庭者,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使政府财政资源有效运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比照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订有排除适用规定,包括:
一、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适用税率在20%以上。
二、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5项规定选择就其申报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28%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
三、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扣除金额(108年度为670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即有长照特别扣除额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