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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投资日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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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列报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之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99亿余元,主要系兴建厂房支出1.91亿余元,惟查该厂房於103年1月即开工兴建,105年12月完工,并於106年5月取得使用执照。因兴建厂房之投资日为建设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认定甲公司列报兴建厂房支出非属107年度盈余发生之次年起3年内之实质投资,不符合规定而否准认列,核定补税9百余万元。
该局提醒,为落实促进投资之奖励目的,营利事业列报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时,应注意实质投资日认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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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