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最新税务消息
3
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之扣缴税款及健保补充保费视同给付租金4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856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向个人承租房屋,如约定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之扣缴税款及应缴纳之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该负担之扣缴税款及健保补充保费视同租金,应并入给付总额计算,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
该局说明,租赁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维修或扩建费用,或代履行其他债务,则承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负担之代价,即为给付租赁财产权利之对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相同,均应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故租赁双方有约定前开情事时,扣缴义务人应正确计算租金总额,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取税款,所得人为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次月10日前将扣取之税款向国库缴纳,并於次年1月底前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内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2.1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甲君虽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应於每月按给付总额68,267元〔60,000元÷(100%-10%-2.11%)〕办理扣缴,扣缴税额6,826元(68,267元×10%),并应依限向国库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呼吁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时,如有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相关款项者,应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扣缴义务人应正确计算租金总额,并依法扣缴税款及填报扣缴凭单,以免受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