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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疫情暂停营业,如有过期无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规定办理报废,认列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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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级而暂停营业,若有存货因过期无法使用或出售,於废弃前,请依规定办理报废。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或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该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间,许多公司行号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致存货因过期而无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据前开查核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查核签证外,亦可在报废存货前,检具清单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若申请报废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经稽徵机关审核无异常,得简化流程采书面审核,通知营利事业补送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备查,免实地勘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制品需报废时,请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所列费用或损失因不符合税法规定而无法认列。并请注意报废商品之出售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商品报废损失之减项。营利事业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亦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查询相关规定及资讯。
(联络人:法务一科詹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