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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员工使用之防疫物资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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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因应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业为保障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营运,采购防疫物资供全体员工使用,其所取得进货发票之进项税额,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基於维护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正常营运所需,购买快筛试剂、手套、防护罩、口罩、额温枪及消毒酒精等各项防疫物资,因防疫物资系放置於营业场所供全体员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员工可以使用,非属同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性质,核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故其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货凭证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A大型购物中心,为了维护客户及员工安全,规定於卖场上班之员工,均需配戴防护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间向B公司购买新台币(下同)10万元的防护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员工使用,因其所购买之防疫物资,未限定特定人员使用,且系为维护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正常营运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报当期营业税时,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进项税额,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吁请营业人如有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之税务疑义,可向营业所在地的国税局洽询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提供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刘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