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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误用前期统一发票之处理及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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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倘误用前期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应主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并将销售额并同使用当期,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及缴纳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1项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所规定时限开立当期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误用前期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且无法作废重开时,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稽徵机关报备,其有漏报缴情形并已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2条第4款规定,免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惟一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7月2日发现员工於110年7月1日销售货物时,未将收银机统一发票更换为110年7-8月期统一发票,致误开立110年5-6月期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於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甲公司即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误用前期发票之种类及字轨号码,并将销售额并同使用当期(即110年7-8月)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及缴纳营业税,且一年内相同违章情形未达3次,可适用免罚规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单数月月初时,易发生误用前期发票情形,务请多加留意。如不慎误用,请尽速向稽徵机关报备及依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受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姜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