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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间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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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帮忙朋友或亲友寻找合适的不动产物件,买卖成交后所取得报酬属佣金收入,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申报缴纳当年度综合所得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居间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仲介报酬,於申报所得时,其计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公告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20%计算费用,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07年居间为乙、丙君仲介辖区内多笔土地买卖,收取买卖价格0.5%至1%不等之佣金合计9,000,000元,甲君漏未将该笔佣金收入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经查获因甲君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该局遂按财政部公告之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减除按收入总额之20%计算之必要费用后,核定甲君漏报执行业务所得7,200,000元,归课甲君107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予以补税2,880,000元,并裁处罚锾1,152,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緃未隶属任何房仲业者,而有居间仲介不动产收取报酬或其他类此性质之对价者,即属从事不动产仲介业务之行为,所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民众如有相关疑问,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