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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事业之营所税结算申报无须计算及缴纳税额,惟如有短漏报所得额,仍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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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的结算税额,惟若有短漏报所得额情事者,仍应依法处罚。

 

  该局说明,为简化税政及符合国际趋势,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时,无须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列为营利所得并入其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惟若有短漏报所得额,除由稽徵机关另核课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综合所得税短漏报之营利所得,依法补税及处罚外,营利事业所得税虽无须计算及缴纳税额,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为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於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短漏报其他收入20万元,致漏报所得额20万元,该局除另核课甲独资商号资本主综合所得税短漏报之营利所得20万元,依法补税及处罚外,营利事业所得税虽无须计算及缴纳税额,惟仍须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按核定短漏的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36,000元(20万元×税率18%),处以所计算金额2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依规定正确申报,如有短漏报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税法相关处罚,如有税务疑义,请洽辖区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法务一科苏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
 
更新日期:10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