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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财政部核释关系企业间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规定,海关对进口货物订定配套作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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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本(108)年11月15日核释营利事业於会计年度结算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规定,并由关务署於近期公告海关配合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要点,自10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表示,涉及受控交易之营利事业於进口货物通关阶段,应於进口报单特殊关系栏位填报代码136(有特殊关系且影响交易价格)、纳税办法栏位填报65(预估税捐)及其他申报事项栏位注记「办理000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作业」,并检具预估商业发票、货价申报书及进口货物押款放行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货物,该等货物之通关方式为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

  又该营利事业应於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31日前,检送「营利事业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核定申请书」、交易合约、正式商业发票及付款单证等资料,向海关申请核定完税价格,若资料有误、文件不齐或另须补充资料时,海关将通知申请人於15日内补正文件资料。

  海关受理核定营利事业会计年度进口报单完税价格时,将依关税法第29条至第35条规定,检视交易价格是否受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及其适用估价方法,并於4个月内完成进口货物之一次性移转订价完税价格核定作业,必要时,得延长核定期间2个月,并通知营利事业。若营利事业未於次年1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核定完税价格,或经海关通知补件而未於15日内补正文件者,海关将依职权迳行核定完税价格。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利营利事业申办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作业,海关将於各关设置单一窗口,提供商民谘询服务。